2007年1月3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十二版: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问答

  [关键词]—— 不当得利

  厂家多给的水泥,没到手也要付钱吗?

  我向某水泥厂购买10吨水泥,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我单位交货,运费由水泥厂承担。装货时,水泥厂工作人员多装了2吨,我当时也没有发觉。谁知,在运水泥回来的路上,汽车翻到河里,水泥全泡汤了。水泥厂后来发觉多给了我2吨,就坚持要我付12吨水泥的价款,可我实际上1吨水泥都没拿到啊。请问,我到底应该付多少吨水泥的价款?    读者:郭勃
 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王毓春律师回答:这件事涉及对善意情况下不当得利构成要件的理解。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:“没有合法根据,取得不当利益,造成他人损失的,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。”
  从你的叙述来看,水泥厂多装了2吨水泥,在运输途中发生货损,你方对该货损不存在过失。因此,你并没有实际得利,且对失去的利益没有过错,故你与水泥厂之间没有形成不当得利之债。对于这2吨水泥的损失,依据民法理论,不存在不当得利的返还问题,应由水泥厂自己承担。故你只需给付10吨水泥的价款即可。